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,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,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,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。

  事实理由:1996年8月29日,陈立峰与吴明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约定吴明远将位于顺义区的一号房屋以10100 元出售,村委会作为证明人盖章。陈立峰依约付款并入住,居住近30 年后,房屋成危房需翻新。因陈立峰非本村村民,村委会拒绝其翻新申请,陈立峰要求吴明远配合遭拒,故诉至法院。

  1996年8月29日,陈立峰与吴明远签订《买卖合同》,约定吴明远出售正房五间、西厢房三间及附属设施,总价10100元,村委会盖章确认;

  双方均认可陈立峰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合同无效;陈立峰拆除原西厢房重建,加建东厢房及棚子,房屋由陈立峰居住使用至今,土地使用证原件在吴明远处;

  经评估,房屋所在宅院评估总价558589元,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款302146元,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重置成新价256443元,陈立峰支付评估费5000元;

  根据土地管理法,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,宅基地使用权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绑定,禁止非法转让。陈立峰非本村成员,其与吴明远的合同处分了农村宅基地,损害集体权益,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应认定为无效。

  虽合同无效,但评估时房屋作价远超购房款,且已涵盖现有房屋价值,陈立峰要求返还购房款缺乏合理性,法院不予支持。

  吴明远明知宅基地不能对外转让仍出售房屋,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责任;陈立峰非本村成员仍购买,负次要责任。法院参考评估报告、双方过错及市场价格,酌情确定吴明远赔偿陈立峰经济损失89万元。

  合同无效后,双方应返还财产。法院判决陈立峰在收到赔偿款后90日内,将占用的房屋及附属物腾退返还给吴明远,确保权利义务对等。

  严守法律红线:农村房屋买卖受严格法律限制,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,易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,交易前需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。

  重视合同风险:合同当事人应确保交易内容合法合规,避免因合同无效引发财产纠纷和损失。尤其是涉及特殊标的的交易,需谨慎审查合同条款和主体资格。

  合理维护权益:当合同无效已成事实,双方应理性协商解决后续问题。法院在处理时会综合考虑各方过错、实际损失等因素确定责任承担,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举证,合理主张权利。

  规范农村房产交易:农村集体组织应加强对宅基地和房屋流转的管理,规范交易流程,保障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,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。